聘任境外学者
一、宜聘职务:
根据所聘学者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影响及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一般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担任 以下职务:1、名誉教授; 2、客座教授; 3、兼职教授;4、兼职研究员。
二、条件:
聘请对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聘学者为国际著名人士,在学术界或国际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学术界的知名度;
2、所聘学者的专业为我校所急需,有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3、所聘学者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我校讲学,有助于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
三、报批程序:
1、各二级学院、系(所)根据需要,于每年6月和12月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报告、聘任计划、审批表、被聘学者履历表。
2、人事处初审后,将聘任计划、审批表、履历表转发国际合作交流处会签,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结果和聘书由人事处师资科统一编号、发放,并抄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3、各二级学院、系(所)等单位于每学年结束时,向人事处报告被聘学者的年工作简况。
四、外籍名誉教授的报批工作,请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授予台湾重要人士、学者为名誉教授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商国务院台办审批。
五、聘请台湾学者兼职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只限于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称为客座教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省台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