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公安厅(局)、外办,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规定,从1993年11月起,凡在境外停留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经过三年来的实践,今后留学工作将全面实行基金管理,根据选派计划和实际需要增加在境外停留六个月以下留学人员的选派比例。考虑到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趋于宽松,出国留学人员无论时间长短均可视为个人行为,且国际上留学人员多持用因私护照的情况,现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不论在境外停留的时间长短,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护照申请程序不变。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