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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2013-11-11 11:15  

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对涉外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扩大我校与国(境)外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使涉外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涉外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一、学校涉外工作必须置于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学校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外事工作,重大问题由行政一把手亲自抓。学校其他领导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工作中遇到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涉外问题时,要与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商量,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

二、学校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与行政领导下,负责处理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的重要涉外事宜,统筹规划涉外工作,研究和制订涉外规章制度。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是校行政涉外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涉外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列入学校行政序列。

四、学校各业务部门与国际合作交流处之间在涉外工作上要相互协调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向各业务部门通报中央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涉外工作动态;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通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涉外工作情况,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研究处理涉外事务,如需向校党委和行政请示,应送国际合作交流处会签上呈。各业务部门在处理涉外民事、刑事等案件时,应及时商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校党委、行政、上级主管部门和涉外部门。

五、国际合作交流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涉外工作的批示和决定。

(2)向校党委和行政提出制订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外事务,审查各部门、各单位报请校党委和行政审批的涉外文件。

(3)负责接待来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境)外友人,统一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涉外接待工作,负责涉外人员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统筹和协助安排学校领导的公务涉外活动。

(4)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校外事工作的情况,了解和掌握外国人在本校的活动情况,了解有关的国(境)外姊妹学校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5)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制定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计划,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多方面工作;负责本校与外国开展姊妹学校关系的缔结,负责境外友好人士、校友的联络工作;负责来校任教和短期讲学的国(境)外专家及学者的选聘、接待与管理工作。

(6)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接收、接待及生活等日常管理,协调、管理学校各类人员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等相关事宜(含个人举办画展、音乐会或参加体育比赛等)。

(7)配合和协助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8)负责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学习、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外事工作经验。

(9)认真执行《九江学院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0)负责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申报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外单位借调出国(境)工作人员的审核,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和参与我校援外及涉外项目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拔及核定;负责各类公派出国人员的复审,协同各单位安排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

(11)负责国务院侨办九江华文教育基地的工作。

(12)负责学校国外基金会及国外协会的联系及管理工作。

(13)办理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外事部门交办的其他涉外事宜。

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拔、审核、培训出国人员;负责报批聘用外籍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手续。

(2) 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审核,本、专科学历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3) 科研处负责各类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和合作研究项目以及学术论文的审核等工作。

(3) 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居留我校国(境)外人员住所及水、电供应,配套设施的更新与维修。

(4)各二级学院、系、处(中心、部等)参与引进、派出工作,负责对引进、派出人员初审,签署意见后交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引进人员的教学管理,派专人参与生活服务;负责涉外教学任务的执行;负责定期与留学人员联系,了解他们学习和生活情况。招收有外国留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5)财务处负责外专、外事经费的管理。

(6)保卫处负责所有来校国(境)外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涉外工作运行程序

(1)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涉外事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受理后,请示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或先办后报。

(2)涉外公文一般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拟文,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学校各单位(部门)各类涉外活动材料(含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出访报告等)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备。

(3)护照(通行证)的办理由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有效材料(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咨询),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人员陪同,前往省外侨办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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