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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中美、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学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22 17:16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美、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美、中澳联培项目)管理,保障学生学习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九江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美、中澳联培项目本科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中美、中澳联培项目特指我校与美国、澳大利亚高校签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协议的项目。

第三条 中美、中澳联培项目学制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按1+2+12+2模式分阶段培养,项目学生须赴外方高校学习不少于学年。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中美、中澳高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分别达到中美、中澳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高校学士学位证书外方学位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认证。

第四条 项目学生在报到必须与九江学院签署《中美、中澳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承诺书》,明确已知晓项目详情,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承诺按联合培养方案赴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按规定缴纳项目所需费用等,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项目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报就读项目外的其他赴(国)境外交流项目或其他外方合作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不得转入普通专业;我校普通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美、中澳联培项目内专业。

第六条 项目学生在赴国外合作高校学校前,需同时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对英语语言水平、专业成绩等的入学要求。

未达到上述外方入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进行补考、重修,留级(最多留级两次或两学年)或根据外方合作高校要求重新提交入学评估材料、赴外修相关课程直至达到外方高校入学条件。

如学生留级重修后一直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以致最终无法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外方学分课程的,学校予以肄业,符合条件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条 中美、中澳联培项目学生在赴境外合作高校学习前,如有以下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病、意外伤残、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导致学生无法按计划赴外学习时,须由学生本人及时(于重大变故发生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详实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不适合赴国外学习的疾病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由相关单位出具的重大变故证明及佐证材料。

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拒签证明、拒签理由等。

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属实后,学生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有关规定申请休学、转学、退学、留级等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项目内所有学生无法赴外学习,且没有合理并可实际操作的替代方案,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三)项目学生在按照联合培养方案完成在我校学习阶段后,未达到外方高校入学规定要求的项目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业管理作如下处理:

1)英语语言成绩合格但专业成绩未达到外方合作院校要求的,或英语语言和专业成绩均未达到外方要求的,可继续在国内补考、重修相关课程直至满足规定要求方可出国学习,但国内、国外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超出年限者按肄业处理。

2)如专业成绩合格但英语语言成绩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最低要求者,须休学、留级或赴外方进行英语强化学习,满足外方合作高校入学条件后继续出国学习。如休学、留级学习一年后,英语仍不能达到最低要求,须赴外方合作高校进行英语语言强化学习。如赴外学习一年以后仍达不到外方入学要求,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和学分,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九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管理规定的,颁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四)项目学生入学后无故拒不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或者无正当理由以丧失经济能力等原因拒绝赴外学习的,均属于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予以退学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颁发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可正常参加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定。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交流期间,须遵守外方高校管理规定,我校保留其学籍,但不参加上述奖学金、助学金和评优评先工作。学生完成外方学习任务回国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到。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向我校缴纳学费,费用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学习期间如有终止学业或延长学制的,按当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或缴纳学费。

第十条 在外学习期间,如有以下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未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外方合作高校规定重修或修读相应的课程,直至达到本项目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

(二)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满两年后因学业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征得外方高校同意后可向九江学院提出申请,经九江学院同意后转入我校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回国后的课程安排根据九江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方合作高校颁发学习证明(不颁发学位)和成绩单,在外方合作高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学分,已经缴纳的外方合作高校学费,按照外方合作高校规定处理。

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含课程转换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九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九江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因不可抗力(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在外继续学习者,征得外方高校同意并向九江学院提出申请,获得九江学院批准后可转入我校继续学习,外方合作高校颁发学习证明不颁发学位和成绩单,在外方合作高校所修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学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达到成绩要求,符合我校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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