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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管理
2013-11-11 12:03  

外教管理

1. 聘请

1.1 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学校的外籍专家工作,为本校有关二级学院(系)、部门和附属单位聘请外籍专家提供咨询、审核、报批等服务。

1.2 各单位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于每年4月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下一年度聘请外籍专家的书面聘用申请。聘请对象应符合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并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门及个人均可举荐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同时应提供具体材料的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提出聘请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并根据年度聘请指标确定各单位的聘请人数。

1.3 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起草聘请报告,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经同意后,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旅游签证者不得在赣从事学术活动)。

1.4 外籍专家到任后一月内,须办好下列事项:

A 体检 B 专家证 C 居留手续

1.5 各聘请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籍专家工作,了解外籍专家的登记、续签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定期检查外籍专家执行教学任务及进行教师培训、合作科研的情况,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评估,切实提高聘用效率。要配备合作教师,充分利用外籍专家的资源,培训本单位的教师,加强与他们的科研合作,促进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

1.5 聘请的外籍专家到职后应签订合同,工作结束时各聘请单位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九江学院外籍专家教学评估表》(学校网上下载或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索取)。学校视各单位使用外籍专家的情况确定第二年的聘请人数。

2. 管理责任分工

2.1 外国语学院职责

2.1.1 每学期初提出下学期所需外籍语言教师的数量及要求,对拟聘外籍教师初审后提出意见,并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完成招聘外籍教师工作。

2.1.2为每位外籍教师配备合作教师并鼓励双方在科研、教学方向的合作,及时纠正教学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确保教学工作顺利完成。

2.1.3提出使用教材的建议及制定教学大纲。

2.1.4安排外籍教师课程。

2.1.5帮助外籍教师共同掌握授课进程。

2.1.6 尽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及熟悉教学环境、学生情况、教学要求。

2.1.7定期听课,听取学生意见,对外籍教师进行反馈,做好中期教学检查及期末教学评估。

2.2教务处职责:

2.2.1合理安排各二级学院(系)教学教室,指导外国语学院及其他有关二级学院(系)排课。

2.2.2审核教材和教学要求。

2.2.3由教务处协调为外籍教师配备教学设备及办公用房。

2.2.4加强对外籍教师教学的评估。

2.2.5协调外籍教师教学中的相关问题。

2.3国际合作交流处职责:

2.3.1根据学校教学要求及外国语学院提出的所需外籍教师数量,及时招聘外籍教师。

2.3.2与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

2.3.3负责外籍教师的出入境管理(签证、专家证、体检、居留手续及来华机票等事务)。

2.3.4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政策法规及校纪校规教育。

2.3.5解决外籍教师的住房、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

2.3.6核发外籍教师工资及其他财务报销事宜。

2.3.7定期组织外籍教师对学生举办讲座,督促外籍教师参加外语角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

2.3.8组织外籍教师的联谊活动及周边地区的参观旅游。

2.3.9协调在外籍教师管理上的其他有关问题。

2.4各二级学院(系)职责:

2.4.1协助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关心外籍专业教师的教学和生活。

2.4.2提供学生名册等材料。

2.4.3收集学生反馈意见。

2.5学生处职责:

与学生沟通,进行相关调查反馈外籍教师教学中的问题。

3. 外籍教师教学、生活及安全基本要求

3.1 教学要求

3.1.1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系)主管教学或外事工作的院(系)领导管理。

3.1.2 外籍教师的职责是完成相关二级学院(系)规定的教学任务。所授课程和课时按照相关二级学院(系)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其他教学任务及活动根据合同进行,不可自行更改。未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外籍教师不得承担校外的其他工作。

3.1.3 外籍教师的教学进程要符合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与大纲的要求。使用的教材应与教研室主任或有关人员协商,由二级学院(系)领导确定。欢迎外籍教师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的先进教材及视听辅助资料。

3.1.4 外籍教师按计划进行教学,开学初的两周内,按照校历和课表向教研室或二级学院(系)提交授课教学计划(一式三份),并接受教研室、二级学院(系)的评估;学期结束时,就实施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给相关二级学院(系)。

3.1.5 外籍教师在教学中不得在课堂上宣传西方的价值观念、散布反华观点,不允许对学生进行宗教文化等渗透活动,不允许散布攻击我政府的言论,不允许对我国的敏感问题用自己的观点在学生及教职工面前评论挑动事端,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允许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合同第六条)

3.1.6 外籍教师要加强与合作教师(由二级学院(系)选派)的联系,参加所在教研室有关教研活动,共同探讨和改进教学工作。

3.1.7 外籍教师因教学需要,可以借阅图书馆、资料室有关图书资料,借阅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可由合作教师代办。

3.1.8 外籍教师要按照学校下发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及班级授课,提前3-5分钟进入课堂;在教学中应严格要求学生,并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做好课外辅导和答疑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坚持评分标准;期中,期末考试由相关二级学院(系)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外籍教师应接受校、二级学院(系)领导和教研室主任以及其他教师以听课和其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并协助开展评估工作。

3.1.9 外籍教师的授课时间一般以每周五天安排,课时安排后不得自行调动。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课,应事先报二级学院(系)领导批准。如遇因节假日或其他活动而进行的全校性调课,外教必须服从安排;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报请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也应至少提前两小时通过联络教师报请二级学院(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病假由医疗部门出具证明,按批准权限上报备案。病事假期的待遇,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合同附件一第六条)。

3.1.10 外籍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殴打、体罚、辱骂学生。上课时不得吃东西。聘用期内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并经帮助无效者,聘用二级学院(系)可向有关部门建议予以辞退。

3.1.11 外籍教师要依据合同的要求,按时来校或离校,不得推迟到校或提前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交流处与二级学院(系)批准;外籍教师任职期满,由所属二级学院(系)按照实际情况写出书面鉴定。

3.2 生活要求

3.2.1 发给外籍教师的各种证件(如专家证、借书证等)在离华前应及时交回有关部门。

3.2.2 外籍教师的住房,由学校按照有关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房内的用具、设施,要爱护使用,如无故损坏,需按价赔偿。外籍教师不得留宿他人,配偶须提供有效证件才能住宿。外籍教师任职期满离开学校时,须对其住房进行清扫,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其房内的用具和设备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外籍教师住房内的电气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需要加以安装。不得擅自安装插座。煤气灶及各种电气设备均须按照有关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如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自负其责。

3.2.3 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不得与学生有暧昧关系,不能把西方的文化生活习惯灌输给学生,禁止与学生谈恋爱。如发生此类行为经教育无效者将终止合同关系,行为恶劣,且造成极大影响者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如发生酗酒行为,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经教育无效者终止合同关系。

3.2.4 外籍教师须遵守学校关于宠物饲养的有关规定。

3.2.5 外籍教师来校后,各二级学院(系)合作教师应及时向他们介绍我们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的管理规定;带他们参观九江市及学校,以便让外教尽快适应新环境。

3.3 安全要求

3.3.1 加强对外教公寓的管理,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出示证件。

3.3.2 加强对外教公寓的安全防范。要求外籍教师不使用煤气和电器时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合作教师每周对电器、煤气用具进行安全检查,国际合作交流处每月检查一次,保卫处一学期检查一次。

3.4 此要求是外籍教师合同文本的补充,以合同文本为依椐。

4.外籍教师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

4.1外教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如下:

4.1.1具有学士学位,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一年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

第二年月工资标准为:5200元。

4.1.2具有硕士学位,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一年月工资标准为:5200元。

第二年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

4.2 医疗费用根据九府发(2000)27号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规定:

4.3.1合同期内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人/年,超出部分个人自付,其中1200元/人/年以内全额报销,超出部分在5000以内按80%(个人自付20%)、5000—10000按90%(个人自付10%)报销。

4.3.2在外地就诊须经我校医院同意(急诊或特殊情况例外),且个人先自付15%,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4.4 学校帮助外教办理相关证件(外教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4.5 和我校签订半年合同者,学校只提供一次单程机票(从护照所在国至中国),在合同结束时提供或报销。和我校签订一年合同者,学校在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月报销一次单程机票(从护照所在国至中国),另一次为合同终止后送其返回护照所在国。在假期如果外教不返回护照所在国那么学校将付给乙方相当于返程机票75%的现金。(注:学校只负责从外教护照所在国到我校的捷径国际机票和来程国内长途交通费用,旅途期间的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4.6 除我校有组织的安排用车以外,外教个人用车费用自理。

4.7住房: 外专楼公寓(免费)

4.7.1配备: 双人床、席梦思、床头柜、棉被、枕芯、枕巾、床单、被套、熨衣板、窗帘、电视柜、餐桌、餐椅、书桌、挂衣柜、瓷餐具、长沙发、茶几、茶杯(二个)、脸盆、塑料桶、纸篓、扫把、拖把、不锈钢衣架、燃汽灶、燃汽钢瓶、案板、刀、锅、铲、筷子、冲壶、液化汽阀门及管子、电源插线板(两个)、撑衣竿。

4.7.2电器设备:彩电、空调(两台)、电热水器、洗衣机、冰箱、吸尘器、微波炉、电熨斗、饮水机、电饭煲、电脑(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电话(话费自理)。

4.7.3水、电、汽的使用规定;每年免费提供1200kwh用电(12个月)、每月免费提供10吨用水、每年免费提供不超过18罐液化气。超量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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