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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7-11 11:00 GJC 

财教〔201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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