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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访学
2013-11-11 11:51  

出国访学

公派出国访学系指国家或学校派遣出国的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和短期培训。

一、工作职责和思路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工作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开拓、联系国(境)外接受单位,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公派访学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扩大选派规模,提高进修层次,突出培养重点,提高访学效益。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管理人员一般为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

3、外语水平经过考核后,达到选派单位或国(境)外访学单位的要求;

4、优先选派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人员;优先选派承担国家、部委、省市重点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我校青年学者、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优秀青年教师和江西省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优先选派承担双语课教学的教师。

三、选拔程序和措施

1、报名;

2、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包括口试和笔试);

3、考试合格者,根据访学项目,向学校有关部门递交访学计划;

4、职能部门和专家审核,进行初选;

5、初选结果反馈给学校;

6、参考学校意见,择优选派人员;

7、选派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8、校内公示。

除学校组织派遣的培训项目以外,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在外语考试合格、访学计划通过审核后,自行联系国(境)外学校。审核结果两年有效。

学校将建立“公派出国(境)后备人员库”,加大外语培训的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做好公派出国(境)选派工作。

四、人员派出与管理

1、根据我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商议在师资培训方面与国外合作的目标、领域、框架及方式,规划每年教师出国(境)访学的数量及要求;

2、访学任务下达后,学校对访学人员的外语应用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强化培训;

3、在出国(境)前,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访学人员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4、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须了解访学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政审工作。访学人员也应向基层单位就自己的思想状况、出国(境)计划及回国打算作汇报;

5、出国(境)人员应和学校签订出国(境)访学协议。为保证履行协议,出国(境)人员须有担保人担保;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专心访学,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每季度应向学校作一次书面汇报;

7、出国(境)人员应按时回校。如确有需要延长在外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长。延长期间所需费用一律自行解决。延长只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8、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到。到组织人事部门结清帐目、递交访学小结。到国际合作交流处交还护照。学校定期组织出国访学汇报会,对访学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9、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回国考核的方法,制定量化指标,建立回国工作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实现选拔、派出、评估等多环节访学效益的管理。对出国(境)学习效益显著者,学校将实行再派出制度。

五、经费与违约赔偿

1、国家公派人员经费开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外访学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校内津贴。

2、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公证、体检和往返机票等一般由学校提供。短期培训人员不享受出国(境)补助,但同时享受学校的正常待遇。在外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访学或培训人员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校内津贴。

2、在外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签约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中,我校承担接待外方的费用,故外方支付给访学人员的费用,应视为学校提供。如外方提供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余额充入学校公派访学基金。

3、学校每年派遣一定数量的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访学。接受方学校未提供的相关费用视情况由学校承担,最高金额一般一年不超过8万(视出国期限递减)。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未按时回校报到、逾期不归,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并作有关行政处理。另需赔偿违约金(算法见第五条第6款)。学校保留追索其相关费用的权利。

5、按时回校后,未完成出国(境)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年限,本人要求离开学校的,应支付违约金(算法见第五条第6款)。

6、违约金=(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限)+8000元×(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计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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