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学校港澳台事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联系。
二、 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各单位应事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书面报告有关活动计划,经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与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接待来访人员、赴港澳台出席学术会议等)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立项,经同意立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 赴台交流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
2. 台方邀请函
3. 具体活动及日程安排
4. 邀请方的背景材料(包括其他与会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5. 批准立项的赴台人员收到台方的入台旅行证副本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政审材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 国务校台湾事务办公室下达赴台批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出具证明到九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带好台方邀请信、入台旅行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国务校台办批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照片2-4张)
7. 赴台人员行前应接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访台结束后应递交书面小结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教务处、学生处和有关学校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相关学校负责教学和生活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政策咨询并协调各方关系,帮助港澳台学生克服各种困难,完成学业。
五、港澳台学生报考本科和研究生,由全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统一受理,学校不接受个别申请。本科生参加全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统一考试,研究生在我校接到全国联合招生办公室下达研究生报考通知后,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事宜。
六、各学校遇有港澳台学生申请旁听,应按规定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复后方可编班学习。